解讀 | 出口打火機檢驗監管

2022-03-31 13:37:30

出口打火機檢驗監管解讀

商品檢驗

LIGHTER

打火機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十分常用,但是打火機卻屬于危險貨物范疇,在生產運輸過程中需進行嚴格監管。我國是打火機生產大國、出口大國,每年有大量打火機被生產運往海外。那么,出口打火機應符合哪些規定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01

打火機與法定檢驗

打火機


打火機是指充灌有不大于10克的丁烷或其他易燃氣體或液體,可重復充灌或沒有充灌系統,并能承受一定壓力,帶有燃料釋放、引燃裝置的器具。一般用于點燃香煙,也可用于其他點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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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檢驗


方寸大小的打火機里有著20多個零部件,涉及50多個復雜的生產環節,每一個環節都需要仔細把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海關對出口打火機實施法定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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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被納入必須實施檢驗的出口打火機

商品目錄及其申報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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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出口打火機檢驗監管的法律依據

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第五條的規定丨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由商檢機構實施檢驗。


第十七條的規定丨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


04

打火機的檢驗標準有哪些?

出口檢驗相關技術規范與檢驗規程


(1)SN/T  0761.1-2011《出口危險品打火機檢驗規程》;
(2)SN/T  0761.2-2011《出口危險品打火機兒童安全性試驗方法》;
(3)SN/T  1517-2005《出口臺式打火機檢驗規程》;
(4)SN/T  0324-2014《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小型氣體容器包裝檢驗規程》;
(5)SN/T  3879-2014《打火機防止兒童開啟安全要求及測試方法》;
(6)ISO  9994《打火機安全規范》;
  (7)  GB 25722-2010《打火機 安全與質量》;
(8)ASTM  F400《打火機標準消費者安全規范》


05

打火機法定檢驗內容有哪些?

出口法定檢驗

海關丨對出口打火機的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以產地檢驗和口岸查驗相結合為原則,采取型式試驗和常規檢驗相結合的方法。


型式試驗丨包括防止兒童開啟裝置試驗、燃燒高度試驗(包括火焰高度試驗、爆火、濺火和跳火試驗、熄滅試驗三項)、跌落試驗、溫度試驗、持續燃燒試驗、壓力試驗、燃液容量試驗、循環燃燒試驗、重復注氣試驗和燃料相容性試驗共12項。經上述試驗后,如每項試驗全部合格,則判定該批打火機型式試驗合格。

常規檢驗丨試驗項目包括外觀鑒定、保險裝置鑒定(無保險裝置可免做本項鑒定)、跌落試驗、充灌量鑒定、滲漏試驗及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以上各項檢驗鑒定均合格,則該批合格。海關對常規項目及包裝使用鑒定合格的出口打火機簽發電子通關信息及出具《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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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打火機檢驗不合格,將如何處置?

不合格處置


型式試驗丨如有1項試驗不合格,則加倍抽樣重新進行檢驗,如仍有1項或1項以上不合格則判定該批打火機不合格,不準出口并出具《出境貨物不合格通知單》。

常規檢驗丨如有1項試驗不合格,則判定該批打火機不合格,不準出口并出具《出境貨物不合格通知單》。


不合格案例

2021年8月,廣州海關所屬肇慶海關對某打火機制造有限公司申報的2批同型號的出口可充氣袖珍氣體打火機實施常規抽樣檢驗,檢測報告顯示該兩批打火機燃料充灌量鑒定不合格,不符合《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小型氣體容器包裝檢驗規程》(SN/T 0324-2014)中打火機燃料充灌量不得超過容器容積85%的要求。根據上述情況,肇慶海關對該2批貨物出具《出境貨物不合格通知單》,不準出口。


海關提醒

對于連續出口的相同結構、原材料、生產工藝的金屬外殼打火機,全項型式試驗周期為12個月,塑料外殼打火機全項型式試驗周期為9個月。


出口打火機檢驗結果有效期為6個月,《使用鑒定結果單》有效期最長12個月,但此有效期不能超過相應的《性能檢驗結果單》的有效期。凡經檢驗合格的出口打火機,應鑄有海關發放的登記代碼,其外包裝上必須印有登記代碼和批號。



來源“海關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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