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與海事均要求鋰電池出口需要作為危險貨物申報

2022-09-14 10: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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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口岸電動自行車及電池出口申報不實案例



     點評: 電動自行車歸類詳見【海關歸類】思維導圖解讀各種車的歸類,商品編碼為8711600010,鋰電池SH編碼為8507600090,電動自行車和鋰電池均屬于危險貨物,對應的包裝容器出口未經使用鑒定合格,具體如何申報詳見文章尾部案例。


     案例描述:

        2022年3月7日,當事人委托***報關代理有限公司,以市場采購監管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1票貨物,報關單號為****,申報品名為自行車、配件,申報商品編號分別為8712008900、8714990000,申報總價分別為73493.28美元、10546.16美元。經海關查驗并經檢測鑒定,發現該票貨物實際為電動自行車、電池和配件,其中電動自行車、電池屬于危險貨物,應分別歸入商品編號8711600010、8507600090項下,品名、商品編號等申報不實,且對應的包裝容器出口未經使用鑒定合格。經計核,上述涉案貨物的價值共計人民幣51.2萬元。

  以上行為有出口貨物報關單、海關查驗記錄單、商品稅號確認單、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貨物清單、查問筆錄、情況說明和工商資料等材料為證。

  當事人使用未經鑒定的包裝容器出口危險貨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且出口貨物品名、商品編號等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監管秩序,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并構成同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所列之違法行為,依法應予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6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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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口岸查貨出口鋰電池組申報不實案例



     案例描述: 

      2021年12月22日,當事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廈門***報關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出口一批鋰電池組,報關單號:****8930。01項申報品名:鋰電池組,申報規格:0|0|電動自行車用|三元鋰材料制|無品牌|型號WB4817ZFUR1|容量17.5Ah|未含 汞|額定電壓48V|||,申報商編:8507600090,申報數量:517個,申報金額:104640.8美元;02項 申報品名:鋰電池組,申報規格:0|0|電動自行車用|三元鋰材料制|無品牌|型號 WB3615ZFLR1|容量15Ah|未含汞|額定電壓36V|||,申報商編:8507600090,申報數量:1個,申 報金額:135.5美元。 

      經查驗并送檢,根據《檢測報告》(2322000292)檢測結果,以上申報的兩項鋰電池組屬于危險貨物,該貨物產地:福建漳州。該批鋰電池組系由當事人生產,當事人作為出口危險貨物的生產企業,未向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其構成使用未經鑒定的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報關單號:***930)、清單、發票、合同、查驗記錄單、檢驗報告(編號:2322000292)、企業營業執照、企業提交的情況說明、查問筆錄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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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海事局回復內置鋰電池電動滑板車需要按照危險貨物申報


點評:貨物的哥們向官方來詢問自己的疑惑了,估計也是被客戶給郁悶到了,也讓我們明白了一個道理:你一直這么干,并不代表你就是對的。在尋求真理的道路上為你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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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關于鋰電池未申報危險貨物處罰行政復議決定書


       

海事行政復議決定書

滬海復字〔2022 〕003號

申請人: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黃╳╳              

被申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洋山港海事局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同匯路168號

法定代表人:凌黎華               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2022年1月17日作出的海事罰字[2021]011000081611號行政處罰決定不服,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并于2022年3月30日提交了復議補正材料。本機關于2022年3月30日依法已予受理?,F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洋山港海事局作出的海事罰字[2021]011000081611號行政處罰決定。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1年9月29日以普通貨物名義委托上海╳╳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代辦內含鋰電池的20輛電動自行車辦理訂艙手續。上述貨物裝在箱號ZENU2607508的集裝箱內。被申請人于2021年10月18日在上海港╳╳有限公司開箱取證,認定箱號ZENU2607508內電動自行車所裝電池為鋰電池,屬于9類危險貨物。被申請人認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做出了給予申請人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申請人在復議時稱:“鋰電池是供自行車里程表顯示速度的顯示屏供電和前后燈光照明、剎車和轉向燈光提供供電的電源,并非提供動力”。申請人2021年10月27日在向被申請人提交的“情況說明”中承認其托運的貨物“電動自行車”屬于9類危險貨物。根據我局向該批電動自行車的生產單位“深圳市╳╳自行車有限公司”獲取的產品說明書顯示,該款電動自行車可以使用電池驅動;且根據《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的規范要求,申請人托運貨物無論是為自行車提供動力還是僅提供照明均屬于9類海運危險貨物,故申請人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請人作為貨物托運人,在辦理海運出口手續時,未將托運危險貨物的正式名稱、危險性質以及應當采取的防護措施通知承運人,導致該貨物以普通貨物的名義辦理了海運出運手續。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行政處罰文書及內部審批材料、買賣合同、發票、裝箱單復印件、報關單、報關委托書、申報要素復印件、授權委托書、訂艙委托書、訂艙確認復印件、船舶載運集裝箱貨物查驗記錄表、現場照片、情況說明(托運人)、情況說明(訂艙貨代)、產品說明書等。

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洋山港海事局對申請人北京╳╳發展有限公司作出的海事罰字[2021]011000081611號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的規定,本決定如下: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海事罰字[2021]011000081611號行政處罰決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事局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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鋰電池出口應該有的姿態


    

MS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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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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鋰電池危包證。“危包證”是一種俗稱,性能單和危包證并不是同一個文件,性能單全稱是《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危包證全稱是《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危包證是要等有了包裝性能單才能去海關報檢之后再換包裝使用單,這個使用單就是危包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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鋰電池外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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鋰電池運輸加固:4-220914103556340.jpg


鋰電池裝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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